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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2, Thursd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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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學計算機科學與工程學系校友會章則(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八日於周年會員大會獲得通過):
1. 定名:本會定名為「香港中文大學計算機科學與工程學系校友會」(CSEAA)。 2. 會址:本會會址於香港中文大學何善衡工程大樓計算機科學與工程學系。 3. 宗旨:聯絡校友感情,發揮互助精神,促進學系發展,加強社區貢獻。 4. 會員: 4.1. 普通會員:畢業或曾肄業於香港中文大學主修計算機科學與工程學系(或舊稱電子計算系)之同學均可登記成為普通會員;曾副修或攻讀部分時間制的同學亦可登記成為普通會員。普通會員擁有會員大會之投票權。 4.2. 榮譽會員:由常務委員會邀請對本會支持及有貢獻之人士出任榮譽會員。榮譽會員擁有會員大會之投票權。 4.3. 贊助會員:任何支持本會之人士均可申請,經由常務委員會審核批准後可登記成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擁有會員大會之投票權。 4.4. 附屬會員:畢業於香港中文大學主修計算機科學與工程學系之同學均可登記成為附屬會員。附屬會員並沒有會員大會之投票權。 4.5. 學生會員:現就讀於香港中文大學主修計算機科學與工程學系之同學均可自動成為學生會員。而副修之同學則需要登記才能成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並沒有會員大會之投票權。學生會員可於畢業年度之下學期,申請加入成為普通會員。 5. 會費: 5.1. 會費由常務委員會議定,以充本會經費。 5.2. 本會會員須依章則繳納會費。 5.3. 凡已繳交會費而中途退會者,已繳交之會費概不發還。 5.4. 普通會員一次性會費為港幣二百元正。 5.5. 贊助會員一次性會費為港幣五千元正。 5.6. 附屬會員及學生會員毋須繳付會費。 6. 會員名冊及個人資料:會員名冊及其他會員的個人資料,概由常務委員會妥善保存,並須遵循《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四八六章)規定處理。 7. 組織: 7.1. 本會乃香港中文大學校友會聯會下之其中一個會社。 7.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組織。 7.3. 常務委員會設常委不多於二十人,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其成員必須包括: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司庫一人、計算機科學系會代表一人、計算機工程學系會代表一人、計算機科學與工程學系顧問一人。 8. 常務委員任期: 8.1. 常務委員兩年一任,可連選及連任。任滿前兩月內,應屆會長須召開會員大會,推選下屆委員。 8.2. 常務委員的任期由四月一日開始,於隔年三月三十一日任滿。 9. 會議: 9.1. 會員大會 : 每年最少開會一次,由會長負責召開。在該大會中,須交代當年之收支、活動及有關事項。會員大會以出席不少於二十位有投票權之會員為法定人數。 9.2. 常務委員會 : 最少每半年開會一次。常務委員會以出席不少於四位常務委員為法定人數。議案如需投票通過,在主席不需投票下,贊成票須多於反對票,若票數相等,主席有最後表決權。 10. 財政: 10.1. 本會財政由司庫負責審核監督,並須於至少每半年一次,於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收支。 10.2. 常務委員會負責監察有關本會之財政活動,以保持收支平衡。 10.3. 本會常務經費之使用須符合本會宗旨。 10.4. 每屆會費餘款將撥入下屆使用。 11. 解散: 11.1. 若會員大會中有三分之二合法及有效之贊成票數通過解散本會,並徵得本會顧問同意,本會將會解散。 11.2. 當年之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將校友會名下資產轉回香港中文大學計算機科學與工程學系或作其他恰當的安排。 12. 修章:本會章則如有未盡理想,得由常務委員會建議,或由十名擁有會員大會投票權之會員聯署建議,並獲會員大會以三分之二合法及有效之贊成票數,才能得到通過。 13. 常務委員會的選舉: 13.1. 常務委員會成員均須經會員大會以投票方式產生。 13.2. 現任常務委員會主席須委任一名普通會員出任選舉委員會主席,由其成立選舉委員會以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選舉或補選事宜。 13.3. 所有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得於同屆參選。 13.4. 選舉委員會必須在處理常務委員會成員選舉或補選的會員大會舉行前最少二十一日以書面知會會員有關選舉或補選事宜並進行提名程序。 13.5. 選舉截止提名日期必須在會員大會舉行前的第十四日。 13.6. 截止提名後,選舉委員必須立即公布候選人名單,並於有關會員大會舉行前最少七日以書面將該候選名單知會會員。 13.7. 未能出席會員大會而擁有投票權之會員可在預先向選舉委員會提出書面知會的情況下,以郵遞、電郵或傳真方式投票,或以書面授權的方式委託一名擁有投票權之會員於會員大會上代為投票。而擬以上述方式投票或授權投票的截止時限為會員大會舉行前的二十四小時。 13.8. 參選常務委員會的會員必須通常在香港居住及獲得最少一名其他會員提名。 13.9. 常務委員會成員必須擁有會員大會之投票權13.10. 常務委員補選可經常務委員會議決。 14. 會員大會安排: 14.1. 每年必須召開一次週年會員大會,負責聽取常務委員會週年工作及財務報告,並隔年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選舉及補遺等事宜。 14.2. 凡涉及修改會章、彈劾、罷免、終止會籍及解散事宜必須經會員大會處理之。 14.3. 常務委員會必須在會員大會召開前至少七天以書面或電郵通知全體會員(包括學生會員)。 14.4. 如常務委員會議決,或經二十名會員聯署提出要求,常務委員會必須在十四日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4.5. 會議的任何議案,須獲出席而擁有投票權之會員所投之票及其他有效投票(包括缺席投票及書面授權方式)二分之一或以上之贊成票,始能通過。 14.6. 會長為會員大會的當然主席,秘書為會員大會的當然秘書。 14.7. 會議主席為主持會議之最高權力者,負責仲裁會議程序。 14.8. 會議主席不會對所有議案進行投票,除非遇有相同贊成及反對票數時,主席才須投下決定性一票。 [e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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